经纪人继续教育
学习指导
协会章程
当前位置:首页 > 学习指导 > 协会章程

海南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业协会章程

(2018年10月16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海南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士、机构及有关单位自愿组成,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全省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从事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士、机构及有关单位,开展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研究、交流、教育和宣传活动,协助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拟订并推行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执业标准、规则,加强自律管理及省际间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和机构的服务水平,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时接受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海南省海口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会员自律管理办法,对会员实行自律管理;

(二)依据行业基本准则制定行业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三)组织开展会员业务培训、继续教育;

(四)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将会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准则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五)建立行业风险防范机制,检查会员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情况;

(六)受理对会员的投诉、举报,受理会员的申诉,调解会员执业纠纷;

(七)规范会员从业行为,定期对会员的执业行为进行检查,依法依规对会员给予奖惩,并将奖惩情况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八)保障会员依法开展业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组织实施全省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执(职)业资格考试、注册、登记等工作;

(十)组织开展房地产估价和房地产经纪理论、方法、及其应用的研究、讨论、交流和考察;

(十一)提供房地产估价和房地产经纪咨询和技术服务;

(十二)编辑出版房地产估价和房地产经纪刊物、著作,建立有关网站,开展行业宣传;

(十三)开展国内外交流活动,积极参加相关组织;

(十四)办理法律、法规规定和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

(三)在房地产估价或房地产经纪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1、个人会员: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或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协理)执(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士;从事房地产估价或房地产经纪研究、教育、管理有一定成绩的专家、学者、工作者。

2、单位会员:从事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机构,或者与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研究、教育、管理等有关的单位或组织。

第九条  加入本会会员的程序是:

(一)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或秘书长审查批准;

(三)缴纳会费;

(四)通过本会主办的刊物、自媒体、网站向社会公告,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优先或优惠获得本会编辑出版的刊物和著作;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海南省相关法律、法规;

(二)遵守本会章程和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以及本会拟定的执业标准、规则,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服务;

(三)重视和维护本会及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等各项活动,提供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研究成果和其它有关资料;

(八)维护和增进本会会员之间的团结、友谊、联系与合作;

(九)接受本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长、副会长、理事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半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者一年内未参加会长会议、理事会议的,视为自动辞职。

会员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一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者一年内未参加过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退会后,如欲重新入会,应当按新申请入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会员有损害本会及行业声誉,违反本会章程和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本会拟定的执业标准、规则的,经本会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表决通过,可以给予劝诫、内部通报、警告、公开谴责、暂停会员资格、劝退或撤销会员资格、永久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的吸收和处分情况,可以通过本会主办的刊物、自媒体、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会员会费收取标准;

(五)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代表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理事若干名(按房地产估价、经纪机构单位数量相应设置),其产生和任免程序执行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当由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本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任;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经济实体和专业工作委员会;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辞退等事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自递交辞职请求之日起,中止履行职务,待会员大会召开时予以确认;

(九)讨论和制定本会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十一)审议本会章程修改草案和本会终止协议草案;

(十二)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会长会议制度。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参加,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会长会议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长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单位理事的代表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变动以及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时,由其所在单位另行推举理事人选并报协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房地产估价或房地产经纪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的;

(三)具有相应职务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热心本会工作,能够密切联系会员,办事公正,作风民主;

(五)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其中,会长必须有组织、研究协会领导工作的时间,副会长必须具有参与协会领导工作的时间,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缺席时,由指定的副会长代理会长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业委员会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本会设监事会,由本会3名以上会员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会组成人员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本会负责人及其亲属或直系亲属,理事、常务理事、财务人员不得在监事会任职)。

(二)监事会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于职守,履行职责。

监事会成员不得从本会获取报酬。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海南省民政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可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8年10月16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2018年11月28日经省民政厅核准生效。

 

您是第 29106 访问者(自2015年8月1日起) 版权所有:海南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业协会
琼公网安备 46010802000120号 天时聚科技 技术支持